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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制度和检察机构的建立
1955年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1955年7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58~1960年间,“公、检、法”三家曾一度只讲配合,忽视制约。1966~1974年期间,检察职权由“公、检、法”军管组取代。1975~1978年间,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9年3月,重建颍上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9月,成立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1年后,院内相继设立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人员由1955年的4人增加到4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10人、助检员10人、书记员13人、办事员7人、法警1人、打字员1人。
二、检察程序及其职能
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侦察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至1987年,全县共依法批准逮捕案犯4920人,其中追捕28人,依法提起公诉案犯4122人,出庭支持公诉2683次,发表公诉词727篇。
经济检察主要配合有关部门在经济领域中进行检察办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假冒商标案、挪用救灾抢险款物案及其它案件。1980~1987年8年中,全县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84件,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经济案犯43人,立案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32件34人,挽回经济损失78.4万元。
法纪检察主要依法查处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法纪案件。1980~1987年,共立案侦察各类违纪犯罪案件60件,依法批准逮捕25人,依法提起公诉19件22人,被判刑14人。
控告申诉检察通过受理公民的来信来访、控告申诉,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履行法律监督职能。1985年以前,此项检察工作称“信访工作”,1986年方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1955~1966年,共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2779件,其中自办471件,转办1874件,追究刑事责任117件。1979~1987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91件、次(人次),控告申诉167件,其中自行查办369件,直接答复30件,转办1592件。
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裁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改造工作的指示,切实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协助看守所、拘役所、监狱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1984年,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内设办公室,驻监检察。1987年,对看守所检察53次,处理犯人检举揭发信件171件。看守所收押犯人个个法律手续齐全,但通过监所检察,发现超期羁押的23件,发现管教干警违法,书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1件,口头建议纠正违法的345人次,无违法收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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