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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币
制钱官方按统一规格铸造的外园内孔方铜质硬币。制钱以“文”为单位,枚重1钱。鸦片战争后,国家经济贫困,重量渐渐达不到标准,清光绪年间有“水上漂”(极薄制钱)“皮钱”(小制钱)在市面出现,重仅7分不到。制钱每500文为一串,1000文为一大串,民国初期因银元和铜元大量投放,制钱逐渐退出流通领域。
银锭熔铸成锭的白银,是一种称量货币。行使以两为单位,钱、分为辅助单位。清代银锭形式种类增多有1两、2两、5两、10两不等,又称锞子。清末银锭退出流通领域。
银元用机器制造的圆形银质货币。清光绪年间,外国银元流入中国,其中以墨西哥鹰洋为最。光绪中期以后,各省设立造币厂,把元宝、银锞改造为银元。清朝银元(一般称龙洋),每枚重7钱2分。民国时期市场流通以袁世凯头像和孙中山头像银元为主,民国政府后弃废以银两为单位,一律改以银元为计算单位,以角、分为辅助单位。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明令银元禁止流通,但民间仍有一定数量银元继续流通直至解放前夕。
铜元俗称铜板,中无孔,是继制钱后行使的辅币。枚重2钱,合制钱10文,每百枚换银元1元。民国初期铸有当10、当20铜元。民国18年(1929年)后,市面当50文大铜钱出现,及当100文、200文的汉币(称沙铜板)。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1000文铜币兑换银元1元;民国元年(1912年)1200文铜币兑换银元1元;民国13年(1924年)5000文铜币兑换银元1元。抗日战争前,铜元作为辅币,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后铜元停止流通。
镍币民国24年(1935年)后民国政府发行镍质辅币,面额有5分、10分、20分3种。正面为孙中山像,背面为古代布币图案。解放后停止流通。
金属人民币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1分、2分和5分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硬分币在市场流通后,使用方便,深受群众欢迎。为增加流通中货币品种,从1980年5月15日起,我国陆续发行面额1角、2角、5角、1元4种金属人民币,这4种金属币与同额纸币共同用于市场流通。但由于发行量少,市场流通极少。
纪念币1984年10月1日起,人民银行陆续限量发行建国35周年纪念币,面值均为1元系镍铜合金,分“祖国万岁”“民族大团结”“开国大典”3种图案。此后,我市又继续发行亚运会纪念币等多种纪念币,纪念币是限量发行的流通货币,成为人们喜爱的收藏物,市场流通甚为少见。
二、纸币
法币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止银本位制,完全实行纸币作为流通手段。对中国、中央、交通、农民4大银行发行的流通券授以法定贷币地位,成为不兑现纸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3种主币,纸币1元抵银币1元使用。民国31年(1942年)中国、交通、农民3银行流通券停止流通,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券继续使用,民国29年(1940年)后发行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大面额法币,标志法币严重贬值,1948年停止流通。
纸辅币民国17年(1928年)后,阜阳市面流通1角、2角纸辅币,当时比值为:银元1元兑换12角,1角抵铜元360文。民国29年(1940年)后市面虽有1分、2分、5分纸辅币流通,但为数甚少。民国29年(1940年)后有1角、2角、5角纸辅币流通。
关金券民国33年(1944年)由中央银行发行,流通阜阳,1元折合法币20元,民国37年(1948年)8月停止流通。
金元券民国37年(1948年)8月由中央银行发行,是市场唯一法定货币。面额从1元至100万元多种,解放后禁止流通。
安徽省地方银行券民国25年(1936年)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安徽省地方银行发行。面额有1元、5角、2角、1角等,与法币等值流通市场。
解放区地方币建国前,各解放区为适应当时战争环境,自行发行地方币,在本区域流通。1948年阜阳解放,中州农民银行成立,发行中州币,驱除蒋币(国民党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当时阜阳市场流通以中州币为主,并有北海、冀南等地方币并行使用。解放区地方币是用物资作标准(以粮棉为主),竭力保持物价平稳,谨慎掌握货币发行量。新币与蒋币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人民币民国37年(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194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支行成立,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收兑中州币等解放区地方币,并限期禁止流通。至此我区人民币为唯一流通币,人民币(旧币)以万元为单位,主币有1万元、5万元2种,辅币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种。
194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支行成立时就建立了货币发行库,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分库。后阜阳分库改名为人民银行阜阳中心支库,负责阜阳地区各县支库间库款的调拨和损伤券销毁工作。1955年8月成立阜阳县支库,1976年成立阜阳市支库,县、市支行合并后成立阜阳支库。1984年12月后由工商银行阜阳支行代理发行库工作。1986年底人民银行阜阳支行重新建立,与此同时成立阜阳支库。自此阜阳市、县货币发行、回笼和调剂市场主辅币量等工作均由阜阳支库按照上级库的命令严格执行出入库限额,保证阜阳市县现金供应工作。
1955年2月2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的命令。阜阳于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人民币旧币同时停止流通使用。新旧人民币法定兑换比率为1元新币兑换1万元旧币。新币主币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至同年3月31日基本完成新币发行和兑换旧币工作。
1964年4月14日国务院公布收回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深绿色“井岗山”图案3元券、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5元、黑色“工农”图案10元券。收兑限期为30天,即从1964年4月15日起到5月14日止。从4月14日起上述3种券停止流通使用,只能到兑换处全额兑换可以流通的人民币,至此人民币中就取消3元面额券别。
三、货币投放回笼
阜阳市货币投放主要是工资支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农付产品采购、工商和农业贷款等渠道。货币回笼主要为商品销售、城乡储蓄和收回贷款等渠道。建市10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支行及各家专业银行、营业部货币回笼一直大于货币投放。1985年全市回笼货币36554万元,投放货币23951万元;净回笼12603万元,比1976年建市初期增长26倍。1976至1985年累计全市共投放货币99123万元,回笼货币148399万元,回笼多于投放49276万元。
1955年新、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

四、货币管理
现金管理1949年5月人民银行开始实行现金统一管理,要求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由银行统一管理。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现金管理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农村人民公社企业和生产大队、生产队,并对所有的现管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规定30元以上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往来结算在3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
197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制定了管理办法;在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内,把工资计划落实到基层,将各单位的人员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执行依据,凡增减职工和工资必须凭工资转移单到开户行办理手续,银行在计划范围内予以付款。1979年国务院重新规定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仍按规定严格执行。1981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现金管理适度放宽。
金银管理1948年中州农民银行成立后就用中州币收兑金银,1949年6月开始实行全面金银管理,打击和取缔黑市交易。规定金银不能在市场流通,由人民银行统一收兑,对企业生产确需金银原料由人民银行按计划配售。积极组织动员银楼改行转业。1985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饰品需求大增,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陆续在百货大楼、阜阳商厦开办了销售点,地区人民银行也在本市开办金店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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