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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工
固定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最主要的用工制。
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后,全区各公、私企事业单位吸收了一批失业人员。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所有私营企业在实行公私合营后,职工也随之成为固定工。此后,每年都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收大量固定工。固定工的比重,(包括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一直占全体职工的90%以上,这种固定工实际是终身就业,由国家或企业包下来。五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用工制度虽然多次改革,但均未能突破这个状况。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出现了新的局面。新招收的工人中除少数专业(如专业运动员)仍实行固定工制外,其余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二、临时工、合同工转正
建国初期,工矿企业普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或突击性的生产工作。临时工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叫合同工。1956年以前到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表现好的,一般6个月以后就转为固定工。为了加强用工管理,保障临时工利益,1962年至1966年3月10日国务院多次作出“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59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临时工的工资、劳保福利专门作过规定。
1971年后,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71)88号通知精神,对全区劳动计划内现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于1970年9月底以前进厂(单位)的都列入改革范围。改为固定工,劳保福利待遇和本单位固定工相同,户口、粮油关系,按国家正式工办法办理。截至1972年底,全区共转正12831人。
1978年,按国家农垦总局、劳动总局文件规定,将全区1971年底以前参加并连续在农林四场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劳动和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适当,能坚持常年岗位劳动,户口、粮油关系在场的改为固定工,计353人。
三、合同制工人
自1985年起,根据中央和省文件通知精神,全区招收的工人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待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3至5年,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可以更长一些。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四、农民合同制
自1984年起,全区建筑公司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经济待遇和所在单位固定工一视同仁,户口、粮油关系不转,家庭自留地和责任田均予保留。合同年限,一般3至5年;工作满1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以享受15天的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如企业需要,续订合同,必须经企业主管劳动部门批准。
农民合同制的工人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待遇等,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办理。退休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或虽在合同期内,因企业原因而被辞退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回农村的,一次性全部发给本人回乡后的生产、生活补助费。
1984年,全区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5847人。
1985年,招收9348人。
五、亦工亦农
1964年,全国城市劳动力安置、管理工作会议后,针对一些企业长期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实际情况,把招用农民工称为亦工亦农,分为5种用工形式:一是定期轮换;二是旺季做工,淡季务农;三是有活即来,无活即去;四是包工,即能够发包的任务,承包给农业生产队;五是厂社协作,站队结合。
1978年,全区使用亦工亦农人数达8540人。后来也列为清理压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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