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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救济
民国时期,阜阳城等城市设有慈善会、救济院,并办有“残老院”、“孤贫院”、“育婴堂”等给以常年救济。并在各大集镇设分会,遇灾年,施粮、施粥等。
1949年,人民政府接管城市后,对需救济户采取政府救济与生产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力,生活不能自给者,给予常年救济或定期救济,对参加生产后,仍不能自给者,给予临时救济。从1952年到1956年,用于城镇常年社会救济款达400余万元,用于临时救济款70余万元。
1956年至1958年,全区各县、市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组织生产自救,办起各种小型工厂、作坊,安置城镇贫困户参加生产,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1958年,大办工业,政府投资、集体筹集资金,办起一批城市福利生产单位,使贫困户有了职业。如阜阳县政府投资30万元,集体筹集42万元,到年底共办大小生产单位610个,安置城市贫民、失业工人4300余人,年产值950万元,基本解决了贫困户的困难。城市救济逐步减少。
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精减职工,社会困难户增多,城镇社会救济工作又重新开展起来,这时期,社会救济人员有城镇精减职工,也有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或“四类分子”家属中生活困难者,由街道居委会根据困难情况,发放适当的政府社会救济粮款,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社会救济受到了干扰,有的地方甚至于停滞。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在党的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政策指引下,不少社会困难户办起了运输、作坊、商业等买卖,走上富裕道路,在部分地区出现灾情时,他们还能向灾区捐赠款物。
二、农村救济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制定了“依靠群众,互助互济,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规定社会救济对象为: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生活有困难户;家庭人口大、劳动力少、劳力弱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有困难的户;因遭受临时灾害或其他不幸事故发生的困难户。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慢性病复员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救济。国家干部、工人家属家住农村,本人工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符合救济条件的,可以与群众一样享受。各县财政支出,固定有社会救济的专门项目。全专区自1953年至195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786万多元。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社会救济款三分之二交农业社作公益金,扶持集体生产,对农村中生活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由农业社实行“五保”;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由农业社从公益金中适当帮助,负担有困难的农业社,政府用社会救济款适当补助。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实行“大食堂,吃饭不要钱”,社会救济款全部发到公社,实行国家扶集体,集体保障个人,当年国家发放给全区社会救济款250万元。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农村救济工作,主要结合生产救灾进行,全地区发放救济粮2.48亿公斤,煤3000多吨,救济款及各种贷款1700多万元。
1961年至1963年,农村实行“责任田”,农村社会救济恢复,实行民主评议,发放到户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保障孤老残幼的生活和严重困难户的生产。这期间,全地区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近200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中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被破坏,不仅一般困难户的贫困得不到解决,有的贫困在加重。
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帮助困难户和改变贫困面貌的倡议后,在全区开始扶持社会贫困户(简称扶贫)工作中,注意优先扶持贫困户的优抚对象(简称扶优),又称“双扶”。这是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新发展。各县、市成立扶贫领导小组,通过国家扶持、集体帮助和个人自筹三结合的办法,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同时还采取签订合同到户的方法,投放一批无息有偿生产周转金,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阜阳县民政局,从1979年到1985年,共扶持贫困户16417户(其中优抚对象3176户),已有11497户脱贫,占扶持户的70%,绝大多数户增产增收,其中有140户成为万元户,217户成为专业户,人均收入千元以上。
三、其它救济
1、定期定量救济
定期定量救济是临时救济的发展。从建国初期,对城镇一些失去劳力而无依无靠的老弱残疾或一家数口,缺乏劳力,生活不能维持的困难户,则采取临时和定期定量的救济办法,以资助其生活之不足,196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是每人每月6至8元,1972年调为9至11元。1985年每人每月11至14元。
2、精减职工救济
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政府号召,履行退职手续,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精减职工中的老弱病残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的40%救济。每人每月增加副食品补贴2元,医疗费按指定的医疗单位提供的凭证,国家补助2/3;死亡后一次性发给4个月标准工资的40%,作为丧葬补助费,不发给怃恤费。
3、特殊救济
1975年,对特赦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商品粮供应,每月发定额补助费35元。
1976年11月,对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每人每月发定额补助费18元;
对于起义投诚人员,每人每月发定补费20元。对台属,每人每月发定补费16元。以保证以上人员的生活。
四、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工作,是为解决社会上流浪乞讨现象维护社会安定而存在的,建国初期曾对城市流浪、游民、二流子、烟鬼、娼妓等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到劳改场所对其劳动改造。据1950年至1954年不完全统计,全区收容遣送以上人员34434人,多数安排就业,少数送劳动改造,阜阳县送二流子、烟鬼、游民等191人到皖南白茅岭劳动改造。1959年至1963年,因灾,农民大量外流,各县都设立了收容遣送站派大批干部负责这一工作,据临泉、涡阳、阜阳、蒙城、太和5个县不完全统计这5年就收容遣送外流人员382282人次,此后,外流人员逐渐减少,收容遣送工作由专区和各县民政局内设的民政股负责,自1973年至1985年全区共收容遣送62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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