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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所有
私房蚌埠建市前,私人房产数缺乏统计资料。民国36年(1947年),市政府地政科调查统计,全市登记的私房28871间,未登记的简易私房10781间,合计39652间。至蚌埠解放时,全市登记私房面积42.8万平方米。解放前,私房分自住和经营性两类。民国9年前后,蚌埠做房产生意的广丰置产公司等几家私人公司,拥有房屋都在百间以上。民国19年后,又相继有雷润琴办的润记房产经租处、宁荫乔为代理人的蔚记房地产经租处以及邱丹侯为董事长的保记房产公司等。1958年,蚌埠曾对占房50间以上的房产大户作统计,共有24户,最多的是雷润琴,有房屋430间,大部分集中在二马路。1975年,私有房屋总面积为49万平方米,1978年增至54万平方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和鼓励私人改建平房及二层楼房,至1985年,全市私有房屋建筑面积达78万平方米。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市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源于解放初期接管的国民党政府公产房、没收的敌逆产房及性质不明或无主的代管房。民国38年9月,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接管公房85处,约3200间;代管房产37处,约900余间。年底,全市共有公房及代管房125处4669间。1953年底,直管公房增至5852间,其中有4450间用于解决市内机关、军工家属居住,其余出租。至1957年,直管公房数量变化不大。1958年8月至1959年3月,市房管局对1374户私房主进行改造,又接管12480间私房,使直管公房增至17725间。1966年,市房地局经营直管公房为25.27万平方米。嗣后,直管公房数量逐年上升,1985年底达58.30万平方米,是解放初期的7.8倍。
地方单位自管公房蚌埠各市属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源于解放初接管后拨用的办公、生产、商业、生活福利等用房,之后各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公房也属自管公房。1952年,搬运公司等单位在南岗陆续兴建瓦平房67幢,约1.64万平方米。1953年后,单位自管公房逐年增多,1964年底为125.7万平方米,1975年底为237万平方米,1978年底为276万平方米,1985年底为659.40万平方米。
军队营产房民国3年,军阀倪嗣冲在火车站西建成“将军府”,为最早的营产房。随后,蚌埠的军用建筑由火车站西北朝小南山方向迅速扩展,先后在国强路建起公署卫队营,在小南山一带建有营房、讲武堂、长江巡阅使署、炮兵学校等。其建筑物多为砖木结构的瓦平房。民国16年北伐战争胜利后,当局将军阀倪嗣冲的产业收归军政部使用。民国27年蚌埠沦陷,营产房被日伪控制。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2月国民党军政部成立蚌埠营产管理处,11月改为安徽省营产管理所蚌埠分所,对所有蚌埠营产房进行调查清理。民国37年统计在册的营产房共13.87万平方米。蚌埠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产部接管了原省营产管理所蚌埠分所经管的全部房产,除胜利路以南的房屋拨给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使用外,其余均划为地方公产。后陆续在东郊、南郊又兴建一批军队用房,截止1985年底,全市营产房屋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铁路房产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蚌筹建铁路桥时,先建一批木房,为最早铁路房产。嗣后,铁路部门陆续增加房产,民国22年计有站房1处、办公房4处、员司宿舍11处、存料库2处、机车房1处、医院1所、医官宿舍1处、扶轮小学1所,水泵房、磅房、闸夫房各1处,房屋面积不详。民国27年蚌埠沦陷,日军曾在站房东建两层行车公寓和调车场。抗日战争胜利后,蚌埠铁路系统房屋没有增加。建国后,铁路系统于1950年首建和平新村宿舍,继而建设铁路工人俱乐部、铁路医院门诊部及胜利、自建、宏业村等职工宿舍区。1985年,铁路系统在蚌的房产建筑面积为46.78万平方米,其中建国后竣工的为36.97万平方米。
宗教房产明代,在蚌埠马村沟有伊斯兰教清真寺房产17间,含大殿6间,平房11间,合计290平方米。清代,在蚌埠有佛教、道教房产各200平方米左右。津浦铁路通车后,又增加天主教、基督教房产。至民国38年初,曾登记各类宗教房产1839间,面积2.85万平方米。建国后因城建需要,陆续拆除一部分宗教房产和庙宇。1958年,一些宗教房产或用于建厂办店,或纳入私房改造,只有很少一部分作为自用房保留。“文化大革命”中,宗教所剩房产全部被接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宗教政策,市房管部门于1979年首先发还“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宗教房产160间。1981年,又向民族宗教事务处移交房产515.5间。至1985年7月,错接的宗教房产700多间约1万平方米已全部发还。
善堂会馆房产津浦铁路通车后,市面兴起,江苏、山东、河南、河北及省内一些地方商人在蚌经商,都各自成立旅蚌同乡会,并拥有房产。另有红十字会等团体拥有房产。解放初统计,善堂、会馆房产近300间。建国后,这部分房产除少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除外,多用于办学校或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并大部分作为自管公房,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外国公司房产蚌埠开埠不久,美国、英国和德国商人相继来埠经商。其中,美孚石油公司拥有楼房、平房及地下室等房屋14~15间,建筑面积380余平方米,系砖木结构;亚细亚火油公司(英属)有平房12~13间,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30余平方米;德士古煤油公司也拥有砖木结构房30间。蚌埠沦陷时,德士古煤油公司房产转给茶麻行作仓库用。1953年10月,美孚、亚细亚两公司房产由政府接管,并分别转给蚌埠东海烟厂及铁工厂使用。
二、私房管理
解放前,蚌埠未设专门私房管理机构。私房纠纷多由私房主成立的房产公会负责调停,警察局税捐稽征处负责收税。
蚌埠解放初,市政府成立房产科,兼管私房交易管理。1964年6月,市房管部门制定《蚌埠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有房产无论原有和新建,均须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对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继承、转让等,须于事前向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批准后才能办理换发产权证及税契事宜;买卖典当房产价格,经双方协商议定后,报市房产管理机关审核,认为合理时方能成交,给予办理手续。之后到1985年,私房产权审查、契证办理一直由房管部门承担,私房翻建维修由城建局管理,私房遗产继承、房产纠纷等由人民法院受理。
私房出租管理蚌埠开埠后,私房出租现象多,租金随行就市。民国19年(1930年)后,房屋租金曾由房产公会共议标准价。抗战胜利后出现房荒,为实施管理,市地籍整理处于民国35年按房屋等级和结构制定租金标准价,其中砖瓦房按甲、乙、丙等,每间各法币400元、300元、200元。民国36年,市参议会曾决议房屋租赁办法23条。之后,租价因通货膨胀,成千倍的上涨。1949年解放后,11月份统计,全市出租私房3万余间,约40万平方米。50年代初,房产部门对房屋租金制定了标准。初以宝兴面粉厂生产的头等面粉为准,后改为人民币计价。1951年,一等一至四级私房月租金6.87~5.00元(已折成新版人民币),二等一至四级为6.25~4.37元,三等一至四级为5.62~3.75元,四等一至四级为5.00~3.12元,五等一至四级为4.37~2.50元。到“文化大革命”前夕,根据物价情况,房管部门又曾多次制定租金标准。1958年底,以“国家经租”形式,对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改造出租私房12480间,至此私房出租大为减少。1960年后的3年中,公购私房2.57万平方米,使出租私房进一步减少。1964年,全市私房出租仅3125间。“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又被挤占999间。在当时“左”的思潮影响下,私房租赁只能在民间私下进行,租金也没有统一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放宽,兴建私房并出租者增多。1983年,市委、市政府为调剂余缺,鼓励和支持落实私房政策退赔后的多余房及城市闲房出租,但房屋租金仍无统一标准,均为双方交易者协商定价,价格越来越高。
私房买卖管理民国初年后,蚌埠私房交易多经中证人或经纪人从中撮合,立契成交。民国9年后,随着市面繁荣,私房交易更趋活跃。民国19年,同丰号布庄为偿还欠款,曾将两幢30余间房产从抵押转为变卖,为当时蚌埠较有影响的房产交易。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房屋评价委员会曾将买卖房屋分成6个等级价格,其中甲等钢筋水泥洋楼房每间法币125万元(以一层为计算单位,一层以上者另加),最差己等扎壁草房每间9万元。解放后,市政府成立房产科,加强对私房交易的管理。1949年底,首次公布《房屋租赁暂行办法》。1955年,房产科设立房产交易鉴证人、交易员各一人。翌年,成立房产交易所,规定买卖房产由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证明,经交易所审查办理手续后方能成交。1965年,规定房屋交易须办理申请书,并对买卖人按房值征收契税6%,典当征收契税3%,交换按差额部分征收契税6%,另各缴纳1%手续费。“文化大革命”中,私房交易量减少。1983年后,私房交易重新活跃,至1985年,经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交易共有549户,房屋间数1127间,成交额206.63万元,房管部门代征税金10.98万元,收取手续费4.2万元(包括罚款724.4元)。对交易价格,建国后一直未制定统一标准,一般由房管部门定一个控制价格,但控制范围有限,大量交易为私下商定。
私房改造私房改造是国家用类似赎买的方法,于1956年、1958年两次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以“公私合营”、“国家经租”形式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蚌埠准备对私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一般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主,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改造,但仅对37户房主的1760间房屋作了估价核资,改造并未真正实行。1958年11月,市成立私房改造办公室,从12月份起对出租房屋的私房主,以“国家经租”的形式进行改造,一般按出租房屋原租金的20%~40%付给原房主固定租金。至1959年1月底,第一批改造私房户1374户,占应改总数的83.8%;私房间数为12480间,占应改总数的92.76%。国家月付房租定息9757.78元,相当于应收月租的20.69%。在改造起点上,市除根据省规定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外,还将5个自然间以上(一部分不足80平方米)的房屋也纳入改造的范围,扩大了改造面。据1964年统计,起点以下被纳入改造的,占房改总户数的35%,占改造私房总间数的17%。在付给房主定租上,市规定幅度为10%~40%,低于中央和省里规定,以致实际平均定租率仅为21.65%。定租率在20%以下的就有800多户。1962年,市房管部门着手复查处理私改中执行政策上的偏差,截至1964年,共调整退还309户1009间,同时对偏低的定租率作了调整。私房改造后,市房管部门每年付给私房主定息13.5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定息一度停付,后又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对房主应领而未领的定租,补付至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继续补改了私人出租房屋。改造对象除原缓改户、瞒报漏改户及地主、资本家成份房主外,还补改接管了一部分作自留房和调整退还的房屋。仅1966年就补改了209户635.5间。补改后,全市私有出租房屋被纳入改造的(除已退还的外)有1317户,房屋12477间,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其中约4万平方米房屋需要复查,落实政策。
落实私房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蚌埠市对解放初期接管的代管房屋,1958年后列入私改的房屋,“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低价收购的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均按党的政策予以落实。在由房管部门进行准备工作后,市于1982年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年8月到1985年6月初为第一阶段,主要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共受理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有999户,原房在的退还产权;原房被拆迁、拆除或产权变更的,补足差价,统一安排住房。该阶段发还房产的有834户,房屋1835间,面积2.24万平方米;因产权变更作价处理的157户,房屋227.5间,面积3148平方米。同时,退还宗教团体房屋712间约1万平方米。在落实政策中,因腾退房屋,约有1150户房客成为新的无房户。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根据“谁占、谁退、谁负担”的精神,把解决无房户住房的任务层层下达到具体占房单位。1982年至1984年,全市250多个占房单位,在市财政的支持下,共兴建楼房206套9700平方米,加上其他措施,基本解决了退房户的居住问题。1985年7月,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转入第二阶段,重点解决解放初期接管的代管房及1958年以来私房改造的问题。至年底,已进行完调查摸底工作。
三、直管公房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解放初期,蚌埠市军管会所设敌逆产接收委员会在接收国民党政府房产以及没收官僚、汉奸、反革命分子等在蚌房产时,对楼、平房仅以间计算,没有进行详细的产权登记,也没有附平面图、分户图。1958年,对因私改纳入直管公房的房屋作了产权登记,但仍未附图。到60年代初,始对直管公房建立了表、图齐全的产权登记资料。1981年12月,市房地产部门制定统一的图、表、卡,建立了产权、产籍、产业管理的档案资料。凡是租用直管公房的住户,每户有一份档案袋,内有一图(公房平面示意图)、两表(房屋分布登记表、公房产权情况表)、两卡(住户用卡、房屋设备登记卡)。如有房屋产权变更即可反映在《公房产权情况表》中。房屋结构变动,由房管员和资料员到实地丈量,绘制新图,并按照工程预算更改月租。为查找方便,各房管所均有一本房产清册。1984年底,市直管公房全部建有档案资料,“三产”管理走上正轨。
公房分配解放初期,蚌埠的直管公房不多,由市政府房产科大部分分配给机关、部队和干部家属使用,只有极少数出租给群众居住。1958年8月起,门面生产经营用房和3间以上公房分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掌握;2间以下的房屋,由局下属的房管所调剂分配。分配对象为不便户、拥挤户和等房结婚户。1963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曾制定《蚌埠市机关房屋使用标准暂行办法》,房管部门在分房时依照执行。1972年,拆迁户增多,房屋分配由拆迁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公房分配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1975年8月起,房管部门在分配住房中,重点照顾符合晚婚年龄的等房结婚户、三代同住一室的不便户、人均居住水平不足2平方米的拥挤户、来蚌安家的随军家属和外地调蚌工作后接收单位无法安排的无房户。1978年至1980年,共分配新建公房2022套8.37万平方米。1981年后,国家投资的新建公房由市统建指挥部分配给拆迁户,剩余部分作为商品房出售。对干部住房,1982年后,一直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执行,对超标准住房者,或责令退出房屋,或加收高额房租。
公房出租蚌埠解放初,直管公房仅有180余间出租。1950年,对直管房出租制定《公产租金实施细则》,统一了租金标准。1958年,对私房主进行改造,翌年全市1.25万间私人房屋纳入国家经租,使直管公房出租数量大为增加。1964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市管房租赁细则》,并统一了租金标准。之后直管房年收取租金约10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管理机构、人员变动频繁,由于管理不力,租金收缴率下降,难以做到“以租养房”。1979年后,公房出租管理加强,租金收缴额也逐年上升。1985年底,全市直管公房经租面积为58.3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160.33万元。
公房出售蚌埠市直管房出售为数不多,自1958年以来,仅在远郊区和部分房屋因公私交叉不便管理及破损较严重情况下偶有出售,并根据房屋结构、破损程度折价处理,每间房屋价款十至百十元不等。1980年始有公建商品房出售,主要是雪华山、张公山生活区所建住宅,售价按每栋楼的实际造价加其他因素定。商品房售给单位较多,售给私人较少,平均售价每平方米112.69元。嗣后,商品房售价上涨。1985年,市区内商品住宅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10元,营业用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600元;市郊商品住宅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80元。同时,因商品房开发机构增多,具体售价不一。
调整互换蚌埠市房屋调整、互换工作于1956年9月开始,立足于解决职工住房不平衡、上下班不方便及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当等问题。当时无专门的调房机构,由各房管所内勤人员兼理。1962年11月,市房屋调整委员会成立,抽调人员对全市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调整,一年多共调整职工住房1271间,生产经营用房164间,办公用房326间,学校用房261间,部队用房47间。“文化大革命”中,该项业务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房业务得以恢复,市房管部门成立公房调整互换服务站,并发出《关于开展公房住宅调整互换工作的通告》,规定了调整互换的范围、手续及注意事项。历年调换户数为:1979年194户,1980年224户,1981年269户,1982年251户,1983年289户,1984年134户,1985年320户。
房屋统管1964年12月,除省属大型企业、驻蚌单位和军事、科研、高等院校有自管能力的公房不列入市房管部门统管外,其余自管公房纳入统一管理。至1966年,市房地产管理局统管房屋面积为26.25万平方米。1969年,统管房屋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收租、统一修缮、统一调整、统一分配、统一兴建。1971年3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市直机关房管所成立,统管了市直37个单位及中小学校(包括技校)68个单位的公房,计4200多户2.3万余间。1975年后,中小学及市公安局等单位房屋先后脱离统管。到1985年底,市直机关房管所统管公房1508户,房屋5964间,建筑面积11.94万平方米。
公房维修1949年,公房的大小维修由市财政局下属的房产科负责联系,包给各营造厂施工。自1952年起,市房管部门组建维修房屋的专门机构和队伍,不论小修、中修、大修和新建房屋,均由房屋修建单位承担。“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直管公房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加上维修机构几并几撤,租金用于维修的不到40%(国家要求为70%),致使直管公房失修失养严重。后期每年急需中、大修和翻建的危房就占直管公房的12%~15%。1978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确直管公房3~5年为一个轮修周期。同年4月,学习哈尔滨“成街成片维修”的经验,在淮河路、青年街、凤阳路、吉安里及市委大院等处,采取“修一处带一片,修一户带一院”的办法,共维修公房近14万平方米。80年代初开始,房管所管辖的公房由各房管所负责维修,其中小修养护工程按平方米造价控制经费,并实行投资包干;中修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由各房管所编报预算,报房管局生产技术部门审核,竣工后再按平方米造价决算。1976年至1985年,累计中修房屋18.4万平方米,小修房屋131.8万平方米。
四、自管公房管理
建国后1952年起,单位自有公房一般由单位自己制定租赁、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市房管部门在业务上给予指导。自管公房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租金低于市民租赁房标准。1985年,全市有房屋自管能力的单位共521个,共管房659.4万平方米。因各单位房屋多少不等、情况不一,管理机构、项目和管理办法等亦不尽相同。全市自管房屋面积较大的一些单位,如航运局、卷烟厂、蚌埠铁路分局等,都设置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项目主要有房屋的兴建、维修、分配、调整互换及租金的收缴等。
五、白蚁防治
蚌埠市位于淮河岸边,气候温和湿润,适宜白蚁生存繁殖。1977年前,白蚁仅零星发生,危害尚轻,未引起重视。1978年调查发现,有500余户房屋受白蚁危害,其中市百货二店库存条格布380米被蛀报废;房地局仓库工作服和人民印刷厂等单位纸张、档案、图书等,也均程度不同地受蛀蚀损害。是年3月,市房管部门成立白蚂蚁防治所(1982年3月更名为白蚁防治研究所),1979年开始为蚁害房屋施药防治。但由于缺乏技术,防治效果不好,外地白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蚌埠,加之气候适宜,到1982年,白蚁受害户猛增到2700户。
1982年,白蚁防治工作充实了技术力量,对全市1.7万平方米房屋白蚁分布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胜利路以北、治淮路以南、宏业村以西等地段,白蚁数量多,危害重,其他地方亦有零星危害。调查后,白蚁防治所利用报刊、广播、橱窗等,向全市宣传、介绍白蚁的危害与防治常识,积极开展防治及科研工作,进行了圆唇散白蚁生物学特性的研究。1983年,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生物防治探讨,将原水剂灭杀和粉剂喷杀法改为毒饵诱杀法。经全市10个点上试验证明,毒饵诱杀法对环境污染小,对人畜无害,施用方法简便,易为群众接受。
1985年,市白蚁防治所研制成功灭蚁净药物,市科研机关给予高度评价。1979年至1985年,全市施药防治面积3.41万平方米,受益面积13.66万平方米。
六、公房抗震加固
1976年唐山市大地震后,蚌埠市于1977年下半年成立抗震办公室,统管全市抗震工作。
1978年,市抗震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对所有建筑物进行鉴定。据统计,在全市311.2万平方米建筑物中,需要加固的计228万平方米,占73.26%。其中:工业建筑75万平方米,民用建筑153万平方米。按国家规定,每年向有关单位拨出专款和钢材、木材、水泥等,用于房屋抗震加固。1979年起,蚌埠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1977年至1985年,全市共拨抗震加固专款778万元,拨出水泥1.1万吨,木材3724立方米,钢材4050吨。至1985年底,共完成加固建筑物129.49万平方米。其中,工业建筑76.93万平方米,民用建筑52.56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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