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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蚌埠解放前,市民受封建婚姻影响,早婚早育现象较普遍。一般男性十八九岁,女性十七八岁就结婚生育,少数甚至出现童婚。民国26年(1937年)的《皖北时报》曾载文评述:蚌埠“男女有十三四岁结婚者,至迟亦不出二十岁”。1950年4月国家颁布《婚姻法》,法定婚龄较传统婚龄略迟,早婚早育现象在城镇人口中有所减少。1963年,市开始提倡晚婚,要求青年男女在到达法定婚龄时推迟婚育期,提倡城镇男二十八岁、女二十五岁结婚,农村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结婚。1976年,全市结婚登记符合晚婚年龄的占80%,1979年上升到90%以上。1980年,市规定主动实行晚婚者给予奖励,推迟一年、两年生育者各奖励15元、30元。1981年后,实行晚婚人数逐年减少,至1985年,市重新规定已到法定婚龄未到晚婚年龄青年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享受晚婚假,并要与单位签订晚育合同;对不到晚育年龄生育的,虽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但独生子女待遇须在其父母达到晚育年龄时,才能开始享受。是年,全市结婚青年的晚婚率为66.04%。
蚌埠市1979~1985年晚婚情况表

反对近亲联姻蚌埠市近亲联姻在市郊有少量发现。建国后,民政、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部门均宣传不要近亲结婚。郊区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凡发现属近亲结婚者,均予以阻止。异常胎儿预防50年代,市开始对少量新婚夫妇实施婚前和孕中检查。有身体不健康者,分别动员其不结婚或不妊娠,治愈后再结婚或再妊娠,以防胎儿异常。“文化大革命”后,婚前和孕中检查中止,直到80年代才恢复。1985年在实施婚前检查中,对体检合格者,发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暂不宜结婚的,治疗后经复查合格再予发证。但此期婚前检查仍只限于城镇青年。1982年起,市几大医院对新婚夫妻体检中,还结合开展遗传学研究,发现异常者也动员终止妊娠。
婴幼儿养育建国后,市积极开展婴幼儿保健工作,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详见卷二十四医疗卫生);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婴幼儿养育社会化。1954年,全市有托儿所、幼儿园8所,入托婴幼儿400名。1979年后,将托幼事业纳入规划,到1985年,托儿所、幼儿园增加到324个,入托入园婴幼儿1.83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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