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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管理权
解放初,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干部统由中共望江县委管理,企业职工由县民政部门调配。1953年起,商业行政部门正副职由县委常委研究决定,报安庆地委审批;企业正副职则由县委常委会直接任免,一般职工由劳动部门调配。1956年,商业行政部门副职改由县委常委会管理。1958年,农村商业网点的人事权归人民公社商业科,1961年又集中到县党政有关部门。1968年起,商业干部统由县革委会管理。1981年起,商业行政部门正职由县委常委提名,人大决定,政府任免;副职和县级企业负责人归县委常委会管理。基层企业正副职统由县委组织部任免。1983年中共望江县委决定首先改革供销社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这年起,县供销社党组有权任免自身二级机构、下属公司、轧花厂和基层供销社的正副职,各公司、基层社、轧花厂党支部有权任免其二级机构、下属收花站和门市部的正副职。在人员使用上,打破干部和职工的界线,实行新老干部交替,全县7个基层社的理监事会共有正副主任29名,其中10人原系工人身份。1984年开始下放国营商业的人事管理权限。是年,县商业局向本系统发出《关于干部管理范围的通知》,宣布各公司正职和局内二级机构正副职由县商业局党组任免,各公司正职可任免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中层干部及乡食品组组长、零售门市部、批发部正副主任。同时规定,凡是通过民主选举的干部,如原系职工,其身份不变,任期内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接着,粮食、烟草、物资等部门也相继开展简政放权活动,对本系统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县粮食局还规定,各企业招工用人,凡属国家计划内的,可与劳动部门共同制定招工标准,择优录取。在整顿期间,有权根据职工表现进行奖励或经济制裁,还可以在县粮食局费用指标内,根据实际需要招收临时工。1986年县财委成立后,县级企业正副职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县财委党组审批。随着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商业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7年县级企业普遍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使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管理、监督本企业的民主权利。
二、财务管理叔
1949年4月至1951年,县内商业企业皆为报帐单位,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均由安庆地区主管部门统一分配、调动和使用,现金收入一律解缴由县人民银行代理的贸易金库,财产损失和费用开支须列报计划,经安庆地区主管部门核准,以支付通知书通知贸易金库支付,企业不计盈亏。
1952年,商业部门开始废除贸易金库制度,推行经济核算制。县供销社还从这年起执行盈余分配制度,盈余分配标准由省供销社核定。1955年粮食信贷结算下放到县,县粮食局在银行分设粮食、油脂、费用3个贷款专户,按经营情况进行掌握,各区粮站购置固定资产和基建用资金均由省粮食厅和安庆地区粮食局拨给县粮食局,再由县粮食局核给各粮站。各区粮站须按月向县粮食局编报费用预算,经县粮食局批准后下达执行。同年,县工商科系统所属公司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县公司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后,企业利润按规定上缴财政,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在资金运用方面仍没有什么自主权。1956年10月,县商业科和农产品采购局开始提留超计划利润分成,将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一部分分给其下属企业使用。使用范围为:弥补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内基建项目资金、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基建费的不足,建职工宿舍及发放奖金等。1958年,省、地商业部门将一部分财权下放给县,县又将在农村的商业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交给人民公社商业科管理。同年,国营商业停止执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办法,开始执行利润留成制度,利润留成比例由县商业局核定,企业利润留成主要用于“四项费用”:建筑简易仓棚、补充计划内建设投资不足和其他经过批准的基建投资、职工奖励金及职工福利金。1960年,农村供销部在资金使用上须执行上级党政和商业部门的有关指示和规定;供销部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经人民公社同意后,报县商业局综合平衡,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供销部实行单独核算,由县商业局统一计算盈亏,在供销部实现的利润中留下10%给人民公社使用。
1961年,县商业部门的财务计划、会计决算的审批和固定资产等的调度权限都集中到省商业部门。1962年起,县内商业企业所需资金归省商业部门统一掌握,由省商业部门核给县商业部门,然后由县商业部门核给所属企业。商业企业所需银行贷款也由省地下达指标,由县人民银行监督执行。1963年,县商业局规定其下属企业的利润留成只能用于支付企业奖金、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建筑简易仓棚三项。同年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企业与财政分成办法,利润留成比例为25%,1964年又提到30%。
1967年起,商品流转计划由地县两级商业行政部门管理,商品分配计划由上级公司管理,利润计划由县财政局管理,商业贷款由县人民银行管理,计划指标互不衔接,给企业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1970年,安庆地区物资局将一部分财权下放给县。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即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县公司)完成规定的商品购进额、销售额、利润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天数等五项年计划指标的,可按企业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前三项主要指标的,可按3%提取;在完成前三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他二项,每完成一项增提1%;没有完成前三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放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企业财权开始有些机动。
1980年,国营商业实行全行业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可从全年实现利润中提留14~15%,用作简易建筑费、技术改造措施费和经理(厂长)基金,企业财权又有所扩大。1983年,商业部门开始推行利改税,企业留利比例逐步上升。1984年为扩大企业自主权,进一步下放商业财务管理权限。企业有权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调整月、季财务计划,有权审批1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和300~500元的修缮费。1986年12月中共望江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又重申,“企业有权合理使用折旧和所提留的各项基金;有权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问题的商品,核销正常的财产损失;集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规定分红”。1987年,除粮油商业外,其余商业企业均实行了利改税,留利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县医药公司高达62.4%。至此,商业企业的财权才有了明显的扩大。
三、业务经营权
1949年至1952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均可在城乡组织商品流通。当时,县城、吉水、华阳便有国营商业网点;供销社除经营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外,还可经营粮、油、棉、生猪、禽蛋、水产品、中药材等农副产品的代购代销业务。国合商业只是在进货渠道方面受到一些限制,如基层社只能从县社进货。
1953年起,国家先后将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纳入计划范围,商品流通实行条块分割的体制,商业企业在经营品种、进货渠道和经营场所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日渐增多。1954年5月,国合之间首次进行分工,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收购和批发,手工业品由供销社收购和批发。同年11月,国合之间进行第二次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关市场,供销社负责农村市场。1955年秋,根据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国合之间进行第三次分工,国营商业主要在城关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在农村收购粮、油、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供销社只能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村日用品零售、部分小商品批发、废旧物资及次要农产品的收购业务。1957年4月起,县内工业品批零业务,统由国营商业经营。1958年国合合并后,农村商业的业务经营权归人民公社商业科,1959年由县商业局收回。
1962年夏,国合之间进行第四次分工。国营商业只经营通过市场供应的工业品(包括纺织品、百货、糖、烟、酒、石油、煤炭、五金器材、交通电工器材、化工原料、西药等)、粮油、水产品、木材、主要副食品(猪、牛、羊、禽蛋、县城蔬菜)、图书发行、县城的零售和饮食服务业,供销社只可经营棉花、三类农副产品(茶叶、蚕茧、皮张等)、废旧物资、一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药械、小农具和手工业合作社生产的中型农具等)、一部分日用杂品(陶器、瓷器、雨伞、草席等)、农村的零售和饮食服务业。1963年起,国家对进货渠道的限制有所放宽。这年县供销系统组织计划外货源总值达75.2万元,占向县国营公司进货总额的14%。1965年底,国合两家就基层社工业品进货方向问题达成协议后,赛口、大湾供销社可向安庆进货,赛口区供销社所属新坝、隆山、老沟3个门市部还可从怀宁县食品厂购进糕点。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商业企业的进货渠道又趋于封闭。如基层供销社只能向县内国营批发企业或按商品流转方向规定的二级站(公司)进货。
1982年改变过去工业品流通按城乡分工的体制为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新体制。县内有关国营公司可组织大棚车送货下乡,基层供销社可与国营公司联营,但进货渠道依旧受到限制,这年9月,县财贸办公室召开全县工业品下乡工作会议,会议还一再强调各基层供销社进货时,“如本县国营公司有货,应就地进货,未经营或缺码断档的商品,事先提出计划,并征得县专业公司同意后,可以到外地按计划采购”。
1984年起,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进一步改革商品流通体制。这年,县供销社和商业局系统率先下放物权。此后,县供销社和商业局系统所属企业,除主营商品由系统调拨外,实行多渠道进货。同时根据自身条件,突破部门分工、商品分工和经营层次的界线,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如县食品公司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同时,经营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生产资料和水产品;五交化公司除主营业务外,增加纺织品200多种;农资公司扩大工业品购销业务,经营品种达4000多个。继县供销社和商业局系统之后,粮食、外贸、物资等部门也先后不同程度的下放物权,把生意做活。粮油商业企业发展前店后厂,积极扩大以粮油为原料的复制品、熟食品及其他食品的加工和销售。外贸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拓宽进货渠道,前往江西、湖北、江苏等省组织货源。商业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后,活力增强。如县食品公司,1987年光经营工业品一项,就赢利3.0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26.67%。
四、价格管理权
解放初,望江市场上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市场调节作用大,商业企业的定价权限也较多。
1953年以后的30年间,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由中央、省、地三级管理,商业企业基本没有定价权。以商业局系统为例,猪、牛、羊、盐、鲜蛋、糖、酒及糕点的调拨价,统由省商业厅管理。计划购进商品须由物价部门审核、划价,方可出售;调价必须以省公司、商业厅、地区商业局或物价部门的通知为依据。自行采购的商品、加工商品以及上级没有规定的商品价格,也要经县商业局批准后才执行。1982年,国家放开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价格,允许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984年,供销社和国营商业的价格管理权开始下放。这年6月份,县供销社对供销系统的价格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划分:
农业生产资料:凡国家计划分配的部分,执行国家牌价;省统一组织的计划外进口化肥、农药,服从省统一定价;公司、基层社自行采购的化肥(不含尿素)、农药,超过规定零售价格的须报县社统一核价,农机产品按省规定的经营费率,由各经营单位计价;其他生产资料可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自行定价出售。
农副产品:凡国家有统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牌价;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的粮、油、棉(低级棉)、蚕茧和其他农副产品,全部实行议购议销,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灵活掌握。
废旧物资:除废金属外,谁经营,谁定价。
日用工业品及日用杂品:除食盐、煤油、名牌自行车、缝纫机以及实行全国统一价和实行专卖的商品执行牌价外,其余商品价格允许浮动,由独立核算的企业按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率,灵活掌握。
自行加工商品:自行加工制做的商品,如茶食糕点、服装成品、竹木制品;凡由国家提供平价原料的,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用议价原料生产的,可参照县社规定的作价费率和作价办法,自行定价。
冷背、滞销、积压和残损变质商品,可根据县社规定的削价权限,按1个品种(如各种牙刷、各种皮鞋)的损失金额计算,以乡建社独立核算的企业1000元,区供销社3000元,县公司5000元,超过以上处理权限的一律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处理。
继县供销社之后,县商业局为搞活国营商业价格,也作出明确规定:
日用工业品中,花色、款式翻新快、挑选性强、市场供求变化较大的家用电器和一般日用品(如棉纺、针织品、化纤、丝绸、服装、毛巾、毛巾被、袜子、皮鞋、全布胶鞋、搪瓷制品、半导体收音机、收录机、非名牌的缝纫机、自行车和电视机、肥皂、香皂、电风扇、洗衣机等),批零价格均可适当浮动,管涨不管落。下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上浮最高不超过15%。
凡国家已放开的小商品一律由企业根据情况灵活作价,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有不同的零售价格。
对季节性较强的某些工业品,如汗衫、背心、卫生衫裤、棉衣、棉鞋、棉帽、凉鞋、电风扇等,可实行季节差价。具体差价幅度,购价由产销双方协商确定,销价由零售企业确定。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要改变原来按对象作价办法,实行不分销售对象,按批量作价,批量起点和差价幅度由企业自定。零售企业为了鼓励消费,可根据不同商品的销售情况,适当采取方便顾客的灵活优惠措施。
计划外采购的紧俏商品和商办工业议价购进原料生产的商品,允许议进议出,不受原规定牌价的限制。
在保持猪肉统货价格水平不变的原则下,实行分项经营的肉食价格,由县食品公司自订。熟食品、小腌腊零售价,以及实行议购议销的牛、羊肉、家禽价格也由县食品公司自定。
1985年,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取消统派购政策,逐步放开生产资料市场,商业部门又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以供销系统为例,从这年起,县供销社只管10种商品(定购内的原棉、麻类、废有色金属、计划内高效化肥、50%1605乳剂、45~50%1059乳剂、90%敌百虫、80%敌敌畏、40%乐果乳剂、进口原油原粉加工的高效农药)的价格,其余全部下放给公司、基层社管理。对国家分配的计划商品,执行国家定价;对允许实行浮动价的商品、议购议销及代购代销的商品,县社只下达中准价或浮动幅度,由企业灵活掌握;对自采工业品和议价经营的生产资料,县社只管差率,由企业按作价原则自行作价。
随着价格管理权的下放,商业企业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增强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1987年,县供销社系统仅赛口、漳湖2个基层社就议购议销粮食75.32万公斤,既增加了收入,也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的卖粮难问题;物资局系统大力组织计划外货源,计划外购进总值达839万元,占全部购进总值的86.8%;粮油商业企业经营议价粮油,获利120.03万元,占利润总额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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