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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旱涝发生的一般规律是:霉季暴雨、伏秋干旱,成灾频繁,洪涝重于干旱。自明朝洪武三年(1370年)到解放前夕(1948年)的578年中,即有水灾124年,旱灾35年,平均3.6年一次灾害。灾年中,有连续两年水灾17次,连续三年水灾2次(1517~1519、1848~1850);有连续两年旱灾2次,连续三年旱灾2次(1588~1590、1652~1654)。建国后40年中,共发生50万亩以上灾情的水、旱灾各14年,其中因抗灾基本未减产的有14年,减产粮食5万吨以上的水灾年8年,旱灾6年。1954年为特大涝年,成灾面积沿江约占20~35%,桐城县约占10~20%;1978年为特大旱年,成灾面积为15~30%。
区内旱灾多发生在伏秋少雨季节,对丘陵岗地威协较大;洪涝灾害多发生在6月下旬到7月上旬的多雨季节,对沿江平原粮棉高产区有较大的影响。区内旱涝灾害的发生,除降水量的多少和季节分配不均外,与境内山区自然植被遭严重破坏、森林涵养水分能力下降、水土流失严重、湖泊天然调节能力降低,以及水利工程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有密切关系。
表29建国前重大水旱灾情

表301949~1988年旱灾面积统计

表311949~1988年水灾面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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